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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國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16日止累計77,242元正未給付,其中20,006元為消費款;
53,636元為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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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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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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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6元 │ 106年5月17日起至 │百分之1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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