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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胡芳綺即李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秀蘭於民國94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1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17日止累計95,294元正 未給付,其中93,542元為本金;
1,664元為利息;
88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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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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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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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542元 │ 106年5月18日起至 │9.99%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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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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