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6,司促,1689,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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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羅正明
債 務 人 何旻軒
債 務 人 何小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何旻軒前為就讀國立金門大學需要,邀同債務人何小萍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金額總計為30,000元整,約定借款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9日平均攤還本息。

倘相對人不依約還本付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何旻軒未能依約履行債務,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4年12月19日,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06年5月10日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應清償本金16,18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何小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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