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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9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李東融
債 務 人 羅正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羅正祥於民國105年07月06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70萬元整,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2.9%機動計付,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年03月0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614,288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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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新 臺 幣) ├────────────────┬───────┼──────────┬───────────┤
│號│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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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3月6日起至106年4月5日止 │百分之3.97 │ │ │
│ │ ├────────────────┼───────┤ 無 │ 無 │
│1 │614,288元 │106年4月6日起至107年1月5日止 │百分之4.764 │ │ │
│ │ ├────────────────┼───────┤ │ │
│ │ │107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9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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