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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吳昀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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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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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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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4,434元 │ 106年2月27日起至 │15%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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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7,000元 │ 106年2月27日起至 │14.9%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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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387元 │ 106年2月27日起至 │14.83%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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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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