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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鎮平
債 務 人 郭珍妮
債 務 人 吳建輝
一、債務人郭珍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人新臺幣肆佰零參萬肆仟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郭珍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吳建輝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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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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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79,439元 │105年10月22日起至 │2.02% │105年11月2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上開利率20%計算。 │
│2 │254,564元 │105年12月22日起至 │2.22% │106年1月23日起 │ │
│ │ │年月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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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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