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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5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債 務 人 吳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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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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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年6月25日起至105年8月14日止 │百分之3.79│10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日止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1 │552,376元 │105年8月15日起至105年9月18日止 │百分之3.72│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 │105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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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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