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6,司促,528,2017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林郁錦即林玉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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