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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吳三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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