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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陳明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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