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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務 人 陳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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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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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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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8,195元 │ 96年7月4日起至 │19.71% │96年7月19日起至 │按月依2.5%計算,違約金之計付│
│ │ │ 104年8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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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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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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