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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吳冠佑
代 理 人 陳芬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附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5,120元(183410-1,000=5,12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如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請釋明並提出聲請。
二、財產目錄部分:
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侯慧汶之郵局及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摺(含薪轉)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釋明:⒈聲請人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5樓)之房屋為何人所有?⒉聲請人配偶侯慧汶及子女寄居
戶籍地址(臺東市○○路000號)之目的為何?有無實際居住該址?該房屋為何人所有?
㈢聲請人原姓名為吳崇溪,業於92年間改名為吳冠佑,請釋明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何仍以吳崇溪為所得人名義查詢。
㈣請提出配偶侯慧汶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保投保證明。並釋明現有無
工作在職?如有,請陳報薪資收入。
㈤請釋明聲請人有無持有珠寶、古董、股票或無記名有價證券等具財產價值之動產。
三、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數額。
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民國104年5月至106年4月)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
㈡聲請人應提出健康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資料。
㈢聲請人應提出以吳冠佑名義查詢之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生活支出:
㈠聲請人陳報寄居岳父家中,有無負擔房租或部分水電瓦斯等生活費用。
㈡聲請人陳報係以機車代步,每月支出交通費600元,惟其名下並無財產,請釋明該機車為何人所有。
㈢聲請人陳報支出電話費一項,然該門號為其配偶侯慧汶所有,請釋明該項費用列入採計之依據為何。
㈣聲請人陳報支出餐費一項,以每餐逾80元計算,每月支出金額為7,500元,然其任職桂田酒店擔任好也餐廳廚師,請釋明該餐廳有無提供員工餐點。
五、請提出聲請人子女吳昀蓁、吳芯妤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釋明聲請人、配偶侯慧汶、子女吳昀蓁、吳芯妤等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健保與醫療險以外之商業儲蓄性保險?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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