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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柏林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松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柏林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請補正正確之聲請人名稱(變更章程應由法人董事長提出聲請,即應記載「劉松癸即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柏林老人養護中心之董事長」)。
二、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柏林老人養護中心之法人登記證書。
三、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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