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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 告 鄭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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