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6,補,119,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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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夏道環
陳德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劉梅子、周清福、周台進、周忠勇、周秀真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據原告聲明分割之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115建號房屋(門牌號碼為臺東縣○○鄉○○路00號,下稱系爭房屋),其中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其公告現值,估算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4,48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000元面積52.72平方公尺=474,480元)。
而系爭房屋為二層加強磚造房屋,建築完成日期為60年7月,二層總面積為95.25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可稽。
而同地段屋齡37年之房屋含土地面積48.87坪之交易總價為2,000,000元,換算每平方公尺之交易價格為12,600元(計算式:48.87坪≒158.88平方公尺,交易價格2,000,000/159≒12,600元),此有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可證,應堪信實。
本院考量系爭房屋屋齡約46年,上開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案例係併計土地及建物之價格,再參酌系爭房屋位置、結構等因素,認其價值應以每平方公尺6,000元計算,故估算系爭房屋之價額為571,500元(計算式:6,000×95.25=571,500)。
而原告2人於本訴訟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按其應有部分共12分之2計算,核定原告2人對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79,080元,對系爭房屋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95,250元。
是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74,3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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