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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被 告 簡瑞賢
簡煌根
陳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萬8,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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