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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惠
被 告 高新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5,3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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