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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劉萬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永賢、呂永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請求判決分割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69.62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7,848元【計算式:1156.5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3面積)×1,2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387,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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