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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林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雪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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