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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王川枝
被 告 王秋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臺東縣臺東市○○段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新臺幣7,600 元×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若干平方公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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