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6,訴,62,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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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號
原 告 蒲彩月
被 告 陳清祥
訴訟代理人 陳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東縣○○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76平方公尺)及同段1698之2地號土地(面積1141平方公尺)兩者中之合計382平方公尺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原告。

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400元、13,800元,有相符謄本在卷。

原告雖然尚未特定所請求特定土地之位置,但已特定係上開2筆土地中之合計382平方公尺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至少應以原告於本件訴訟可能獲得土地之價額認定,本院暫以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5,271,600元(13,800元×382=5,27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扣除原告已自行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52,272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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