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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楊中信
債 務 人 潘麗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中信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潘麗花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 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 ,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 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詎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新臺幣58,590元及民國106 年8月7日起之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 固定(2.15%)計算利息、違約金。
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 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 月之部分)計算。
債權人於107年01月16日將上述款項轉 列催收款,亦即自106年08月07日起至107年01月15日其 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1.15%(詳附表),自107年0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 2.15%。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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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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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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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8,590元 │106年8月7日起至107年│1.15% │106年9月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月15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107年1月16日起至清償│2.15% │ │ │
│ │ │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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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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