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7,司執消債清,9,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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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3 債 務人楊茂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代 理 人 陳信伍律師 5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00000000 8 代理人 許崇慎00000000 9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0   主 文 11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12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13   理 由 14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15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 16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17 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18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19 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 20 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 21 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 22 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 23 項亦有明文。 24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25 清算程序在案,有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附卷可稽。 26 再,債務人名下僅有一筆原住民保留地,有土地登記謄本在 27 卷足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 28 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將消債條例第 29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30 三、綜上,債務人名下之財產既無分配之實益,不予處分,堪認 31 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 32 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於107年12月20日以東院義107司執 第一頁1 消債清荒字第9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債權人亦認,該筆 2 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需具原住民資格使得應買,又地處偏 3 僻,拍定機會甚低,變價不易,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4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5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6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7 官提出異議。 8 附表: 9 編號財  產  明  細處 分 方 法 一臺東縣卑南鄉大南段無處分之實益,應返還 882-000地號土地,面予債務人。 積10230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為全部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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