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楊晃信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庄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2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0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1,4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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