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7,訴,76,2019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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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美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勇武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月26日以107年度訴字第76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開裁定於108 年3月8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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