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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詹加冠
相 對 人 嘉誠租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祥
代 理 人 高毓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關於「資方針對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別休假工資三者差額共計新臺幣玖萬零參拾陸元,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匯款至勞工詹加冠之郵局帳戶戶名:詹加冠;
帳號00000000000000。」
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經臺東縣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成立內容為「資方針對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別休假工資三者差額共計新臺幣9萬36元,於民國108年1月4日匯款至勞工詹加冠之郵局帳戶戶名:詹加冠;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郵局存摺影本為證,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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