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原訴,18,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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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原 告 汪阿妹

汪秀玲
汪玉蘭
汪素美
汪永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李逢樟
黃玉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再進行測量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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