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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43號
原 告 賴韋帆
被 告 宋杰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詎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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