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臺東縣大鳥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朱培琪
朱惠娟
高秀蓮
朱龍威
朱晟威
朱漢威
朱駿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0日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7,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2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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