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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琮霈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李琮霈住所在屏東縣琉球鄉,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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