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司促,1112,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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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徐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 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徐淑芬前於民國93年12月17日,依據與聲請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 整,約定借款利息於每月結算一次;

另定明如有一期未 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 11,812元,及自107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 11.63%計算利息。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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