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司促,1114,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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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劉進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 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劉進祥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 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依上述約定,債務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實感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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