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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彥錚
債 務 人 陳建全
債 務 人 楊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彥錚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陳建全、 楊淑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 ,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 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330,775元及利息、違 約金等未為清償。
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 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 本息。
(二)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11月01 日止,共結欠新臺幣330,775元及自107年11月01日起之利 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 負給付責任。
(三)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 違約金。
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 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 5%)計算利息、違約金。
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 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債權人於108年03月13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 自107年11月01日起至108年03月12日其利息、違約金之 利率計算為1.15%(詳附表),自108年03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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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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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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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0,775元 │107年11月1日起至108 │1.15% │107年12月2日起至 │週年利率0.115% │
│ │ │年3月12日止 │ │108年6月1日止 │ │
│ │ ├──────────┼──────┼──────────┼──────────────┤
│ │ │108年3月13日起至 │2.15% │108年6月2日起至 │週年利率0.43%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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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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