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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皓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劉皓怡於1.民國107年1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99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07年1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88,85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77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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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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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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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8,852元 │108年1月5日起至 │6.99% │108年2月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金 │
│ │ │ │ │ │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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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72元 │108年1月5日起至 │5.98% │108年2月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金 │
│ │ │ │ │ │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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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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