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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柯有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柯有志於民國88年9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9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5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458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 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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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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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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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957元 │99年5月25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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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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