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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
債 權 人 鄭國樹
債 務 人 曾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所明定。
查債權人請求超過本金100,000元部分之利息,屬於複利而未釋明請求依據,故此部份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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