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司促,1159,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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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林季英
代 理 人 葉俊峰
債 務 人 陸陳文笑


債 務 人 陸登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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