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債 務 人 黃秀妹即黃夏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捌佰捌拾貳元及未清償違約金新臺幣伍拾參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