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司促,1181,2019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
債 權 人 陽秀瑩
債 務 人 陳璽旨

債 務 人 鄭鈺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三六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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