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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債 務 人 陳新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參仟貳佰壹拾捌元、違約金新臺幣玖佰陸拾伍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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