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代 理 人 蔡富鈞
債 務 人 吳福田
債 務 人 朱薇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及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4月13日,邀同債務人朱薇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捌拾萬元正,約定以民國110年4月13日為清償期限,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29%計付。
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67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以特約條款另訂,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3.34%)加1.16%計息,即為年利率4.5%,逾期利息部分收違約金,按上開利率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
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7年11月13日止。
尚欠本金新臺幣644446元。
(二)、緣債務人於民國99年5月4日,邀同債務人朱薇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正,約定以民國109年5月4日為清償期限,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計付。
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67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以特約條款另訂,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3.34%)加1.16%計息,即為年利率4.5%,逾期利息部分收違約金,按上開利率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
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7年11月4日止。
尚欠本金新臺幣398249元。
(三)、其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 利 率 │
├─┼─────────┼────────────┼──────┼───────────┼───────────┤
│ │ │ 107年11月13日起 │2.9447% │107年12月14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 │
│1 │ 644,446元 │ 108年5月12日止 │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9447%之10%,超│
│ │ ├────────────┼──────┤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108年5月13日起 │4.5% │ │週年利率4.5%之20%計算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107年11月4日起 │2.9447% │107年12月5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 │
│2 │ 398,249元 │ 108年5月13日 │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9447%之10%,超│
│ │ ├────────────┼──────┤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108年5月14日起 │4.5% │ │週年利率4.5%之20%計算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