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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
債 權 人 袁怡蕑
債 務 人 趙天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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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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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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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年3月26日 │1,500,000元 │108年4月3日 │LA0000000 │
│0│ │ │ │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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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年3月26日 │2,000,000元 │108年4月3日 │LA0000000 │
│0│ │ │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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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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