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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債 權 人 劉崑田
債 務 人 徐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所明定。
查債權人提出支票及退票證明書各九紙影本,請求債務人給付支票金額,惟查其中七紙支票發票人為巨京洗衣坊,而非債務人徐麗惠,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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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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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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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年1月24日 │200,000元 │108年4月9日 │LA0000000 │
│0│ │ │ │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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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年3月12日 │200,000元 │108年4月9日 │LA0000000 │
│0│ │ │ │ │
│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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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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