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施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