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謝依芳
債 務 人 孔俊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135,702元 │107年10月16日起至 │15% │107年11月17日起至 │逾期1期當月收取新臺幣(下同)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收 │
│ │ │ │ │ │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 │
│ │ │ │ │ │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
│ │ │ │ │ │收取期數為3期。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