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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淵豪
債 務 人 廖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淵豪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廖碧玉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329,169 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 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陳淵豪自民國108年 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5,444 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8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 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廖碧玉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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