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司促,1898,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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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何千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一)債務人何千惠於民國104年3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 83535元整及自民國108年0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 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 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 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8353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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