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司促,1915,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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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鳥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代 理 人 林梅花
債 務 人 賴丁蘭

債 務 人 余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捌佰參拾陸元,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債務人余文吉已於民國99年11月1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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