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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賴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 明。
(二)緣相對人賴俊德於民國92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10,000元整。
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 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 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 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相 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 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 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 差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 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 %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 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三)查相對人賴俊德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000元整,及自 民國9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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