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司促,1983,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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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魏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魏照華於民國92年5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元整。

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 %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三)、查相對人魏照華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000元整,及自民國9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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